由于这部著作的特殊性,为了比较好地理解它,那么像对英国读者一样,就这部著作及其作者也要对中国人和中国的读者在开头多介绍两句。实际情况是,这部著作是由一位受不同文化熏陶的人所撰写的。因为,该著作打算描述的38年的独特职业经历,部分带有自传性质,部分涉及法律方法论。尽管作者的生活远非典型,但是这种经历——作者自己的经历一是独特的。因为作者是一名学者,但是作者也从事法律实务,作者结合了法律职业的两个方面,而且作者不是在一个国家而是在许多国家从事这两个方面的工作。作者是在民法传统中长大成人,然后在普通法中接受教育。在超过25所法学院和几家法院中,作者花费了毕生大部分时间尝试把一种法律传统向另一种法律传统的当事人、法官和学生进行解释。对作者来说,这种语言、教育、漫游在不同地方和思想上的复杂经历是由同样的复杂背景所注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