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依照WTO协议规则,分别作为WTO成员方的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地区之间可以建立自由贸易区,并且在相互之间的优惠措施可不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于是,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及其补充协议,这个协议被简称为CEk PA,这为两地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开通了“直通车”。CEPA的签署是中国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双赢,具有重大意义。在CEPA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的差异,使得两地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众多的不协调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地方。由于CEPA是在WTO“一国四席”的背景下签署的,其双方是一个主权国家及单独关税区,同时又是WTO体制下的两个独立成员,这是中国特有的,因而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既要维持“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法律独立性,又要维护国家主权的尊严。这个问题的研究应属区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尽管法学研究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到目前为止还很少见到专门研究CEPA条件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专著。本书试图对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贸活动中涉及适用的贸易法律制度、旅游及服务业法律制度、CEPA内部争端机制、仲裁制度、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等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以此探索在CEPA条件下解决两地之间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