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侵权法解析》一书里,我提出用个人责任的理念和原则的概念来了解民事侵权。西蒙·迪金和巴兹尔·马克森尼斯在论及这本书时写道,虽然课责险和替带课责的发展意味着个人很少支付侵权赔偿,人们仍然可以看到侵权律师愿意引用道德规则来证明侵权法律的规则(《民事侵权法》第四版(牛津,1999),第6页)。在这本书里,我更详细地探讨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在这个过程中也仔细考虑了法律推理与道德推理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学科的哲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讨论替代课责的性质以及法律课责险对侵权法和侵权体系的影响时,我简单地假定以个人责任来审视侵权法(以及刑法、合同法、行政法等等)是有益的,更能够揭示一些非常复杂的法律和社会机制的真相。我必然要拒绝隐含在迪金和马克森尼斯的注解里的观点,即“管制非个人的法律实体或者无辜的缺席者可能遭受的法律课责”的法律规则不具备“道德”的意义。我的关于法律的道德性的最初假设是否能够幸免于迪金和马克森尼斯的怀疑主义,读者必须自己作出判断。 本书从一个独特的法律的角度来阐述责任。主要探讨了责任与法律课责之间的区别以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两个问题。因此,作者的基本关注点所在乃是一个与受到制裁的观念紧密相关(但又有所区别)的责任概念。《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是一本法律著作,但不是哲学著作。虽然它不对法律的任何特定领域或任何法域的法律做详尽阐述,但它涉及的是法律的一些特定领域(责任理念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及实存法律制度中的特定法律。它不是关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或者是“法律的理念”,甚或是“法律责任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