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中国商人法律制度供给与中国社会转型对商人法律制度的制度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严重的供需矛盾为逻辑起点,从东西方商人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语境——社会转型出发,在对东西方社会转型的动力机制和特征进行比较之后,得出:以“商法上的人”为核心,以营业能力为要素,以公司和合伙为主要组织形态的近现代商人法律制度是西方近代转型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与之相对,中国特殊的社会转型不仅无法孕育出商人法律制度,反而成为制约商人法律制度有效性的根本原因。正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商人法律制度不仅要摆脱“贱商”、“轻商”的“路径依赖”,克服在统一商人立法进程中调整对象多元化的客观困难,为转型过程中复杂的利益纠葛冲突寻找正当的解决方案,而且还要尽量在瞬息万变的转型背景下保持商人立法适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这一需要的商人法律制度是以“营利”作为其价值本位,以效益原则与安全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以“商法上的人”为核心,以营业能力为要素,以公司和合伙为主要组织形态的系统化的制度体系。这一新的商人法律制度体系虽然能够及时解决商人法律制度存在的“缺位”、“错位”、“越位”等种种问题,实现商人法律制度的微观和宏观效应,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商人法律制度由“纸上的法”迈向“活法”的涅绝非单纯理性的制度构建可以成就,它更为根本地取决于中国百年社会转型的成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