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与价值论基础》讲述了:远古时代的神明裁判,虽然诉讼审判显得比较粗糙,并且司法技术及推理过程简单而直接,通常是依靠一些极其表面的简单征象来直接决定诉讼的胜负结果,但其诉讼程序和实体判断的标准却相对固定,已经脱离了完全无序的状态。神明裁判的实体标准尽管大多是一些神秘的征兆和简单的并不具有因果联系的自然现象,但是这种以“神意”表达出来的标准,与完全主观擅断的任意裁判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随着社会从愚昧向文明的发展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发现任何事件的发生总会被人撞见或留下一些“蛛丝马迹”,通过考察证人或留下的这些“蛛丝马迹”,人们便可以认清事件的真相或大致真相。在此,证人证言、事件片断、考察结论等便构成争执事件的基础事实,后来称为证据。法官依证据裁判争执事件,称为证据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