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远古以来,诚信就伴随着人类对合作关系的诉求而存在于原始道德活动中。在原始社会时期,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自我调节的力量对规范个人行为和形成良好社会秩序产生过重要作用。但是出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利益分化不断加剧,社会自我调节在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上渐渐显得力不从心,客观需要一个具有强制力并能有效控制社会的组织,这个组织就是政府。政府产生后,利用其独占的政治权力部分实现了诚信道德的法律化,利用政权的力量进行诚信道德建设,向民众宣扬和灌输诚信道德观念,培养民众的诚信道德意识。同时,政府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也起着道德示范的作用。当然,在自然经济状况下,社会的信用供给主要还是依靠基于人际关系网络的人格诚信,政府只是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控制。当历史的车轮驶入市场经济后,社会对诚信的要求仅靠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机制已经难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客观需要构建超越个人之上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是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发挥积极作用,特别对于后发国家而言。具体来讲,政府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度供给。政府通过不断完善正式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和倡导非正式的社会信用文化来培育社会诚信;另一方面是率先垂范。政府诚信对社会诚信起着示范和促进作用,政府取信于民,无疑为企业、商业、银行以及公民个人等诚实守信树立榜样。然而,强调政府的作用,并不等于忽视甚至抹杀社会的力量。这不仅在于诚信道德的产生,本身就是社会自发调节的结果,而且在信用制度供给上,某些方面社会也有政府不可比拟的优势。从社会资本的视域出发,公民社会拥有一定维护和建设社会诚信的功能,并且对于实现政府自身的诚信,公民社会也是一支重要的监督制约力量。自愿社团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但并非唯一来源,政府制订的良好制度和高水平的政府绩效也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因此,政府要推动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让公民社会成为社会资本存量不断提升的源泉。同时,政府还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提高工作绩效,在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建设一个更加诚信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