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一、原则篇
1.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须以保险利益为基础?
2.为什么说财产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合同?
3.为什么说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
4.为什么说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5.为什么说民法通则上讲的等价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二、产品篇
6.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项下的个人账户价值如何认定/处理?
7.团体保单项下的团体是否可以以任意的分类法予以分类或定义?
8.投连险项下的客户资产(个人账户价值)是否信托资产?
9.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投连险项下的客户资产(个人账户价值)是否会受连带责任的影响?
10.万能险项下保单个人账户价值在退保时的结算利息应如何计算?
11.投连险的犹豫期应从何时起算?
12.投连险和万能险项下的未成年人的保额应如何计算?
三、合同篇
13.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须分类?
14.为什么寿险与意外险不能混合在一个产品之内?
15.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需要设置不可抗辩条款?
16.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又如何?
17.为什么在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中需设置犹豫期条款?
18.为什么健康险保险合同中需设置等待期条款?
19.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中需设置缴费宽限期条款?
四、除外责任篇
20.为什么意外险除外条款中没有自杀除外条款?
21.如何区分除外责任与不保责任的差别?
22.为什么寿险的除外责任事项要少于意外险或健康险的除外责任事项?
23.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是否能构成除外责任?
24.怀孕(妊娠)导致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属于除外责任事项?
25.如何准确理解健康险除外责任事项下的精神疾病的含义及其范围?
26.自致伤害/死亡是否应属意外险保险合同项下的除外责任事项?
27.特殊情况下的非法行为(该行为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行为过程中导致死亡无法获得有罪判决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纳入保险合同项下的除外责任事项?
28.战争除外责任事项应如何准确理解?
29.无固定职业是否应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的除外责任事项?
30.如何理解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的“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的除外责任事项?
3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期间是否可以作为寿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事项?
32.保险人可否将不法职业者作为保险合同项下的除外责任事项?
33.设定某一行业除外责任事项是否可取?
五、如实告知篇
34.什么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5.如何判断、认定《保险法》第十六条所指的“重大过失”及“严重影响”?
36.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疾病“症状”的义务?
37.为什么年龄误报会产生三种不同的后果?
38.什么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9.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一年期保险产品)?
六、合同效力篇
40.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须以缴付首期保险费作为生效条件之一?
41.为什么投保人身故,人身保险合同仍能继续,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即终止?
42.若投保人身故,人身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43.为什么保险合同有成立与生效之分?如何区分成立与生效?
44.犹豫期是否绝对地以客户签收保单回执之日为起算点?
……
七、受益人篇
八、投保篇
九、理赔篇
十、代理篇
十一、其他篇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