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修订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不应当有一部市场交易领域内的基本法,回答是肯定的,我们认为应当有一部这方面的基本法。但是,为什么至今还没有呢?甚至连要制定这方面的基本法的动向也不明显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进行市场经济的建设,现在虽然采取了市场经济的体制,但刚刚起步,还很不成熟,因此,缺少市场交易法赖以脱颖而出的市场经济的市场交易实践。二是缺乏与市场交易法相适应的科学、先进的理论支撑。其表现之一是研究的方法跟不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长期以来习惯于用陈旧的、简单的商品经济的思维,来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交易的法律;重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各个分支领域的所谓“实务”研究,往往陷于对法条的注释性的解说,而缺乏系统的、从市场交易客观规律的高度抽象出市场交易实践中的一般理论。表现之二是研究观念的落后,集中表现为缺乏主体意识,习惯以特别法的观念研究“特别法”的主张居于主导地位,这就无法摆脱特别法的思维定式,只能在近代商法的框架内游移、徘徊,难于迎头跨入现代商法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