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资法律制度研究(1887-1947)》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综合运用法学、历史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现代美国劳资关系及其法律调控机制的演进和确立进行考察与分析。通过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揭示出现代美国劳资关系法律调控机制的产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而且揭示这一制度与美国政治和社会的“多元性”特征、美国现代劳工运动、美国政治体制的发展演变等之间的关系与关联,从而进一步揭示在类似美国这样的多元化社会转型中,通过制度法制化保护社会弱势集团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应有之责。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界定劳资关系和劳资关系法律调控机制的概念,说明本文的选题意义、中美学术界的研究状况、作者的基本思路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讨论美国立国伊始至19世纪80年代,美国劳资关系调控中的法律适用及特征。这一章以普通法中刑事共谋罪在早期美国劳资关系调控中的适用为核心,阐述美国法院在早期劳资关系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早期工会对法院管制的反对、美国劳工的法律权利意识的变化、工会组织权利意识的转变和美国主流法律思想的变化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进一步揭示劳资关系变化与法律调控机制变化的互动关系。第三章讨论以劳联为主的美国工会组织反对劳动禁令为核心,论述法院与日趋成熟的工会组织之间的冲突。这一章以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一些基本原则为理论支撑点,分析了法院、工会和雇主之间的斗争和制约关系,讨论了工会对雇主管理权威的挑战和对法院在调控劳资关系问题上的支配地位的挑战。揭示了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随着美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工会的组织理念和斗争策略也随之改变,通过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劳资合同,工会在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控上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法院也通过司法判决渐渐承认了工会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第四章讨论以美国联邦政府劳资关系立法为核心,分析联邦政府逐渐把劳资关系调控列入国家公共政策的目标的过程,以及这一进程中一些杰出人物的贡献。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控和调控制度的法制化,实质上是一个重新划分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过程。在美国而言,就是雇主、工会抑或是国家,谁更有权力分割“经济馅饼”。通过对上述各方在《国家劳资关系法》的制定和调控制度的设置过程中的博弈的分析,揭示了美国社会多元性所决定的公共权力由各个利益集团分享的特征。第五章讨论以对《瓦格纳法》的修改过程中,劳资关系委员会、工会和雇主的斗争为核心。揭示了《瓦格纳法》颁布后,工会获得了对工厂生产事务一定的决策权后,一方面使劳工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切实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工会过于重视工会及其会员的利益,对工厂生产标准和技术改进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引起雇主和社会保守力量对工会权力的反弹,社会公众也对工会的权力过大和社会责任提出质疑。结果是通过了《塔夫脱一哈特莱法》,在工会、雇主和雇员之间重新分配了权利和义务。这表明了美国劳资关系调控的政治和社会基础要求劳资力量的某种“动态平衡”,表明在类似美国的多元化社会中,各方利益的“动态均衡”是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劳资关系法律制度也必须反映和确认劳资利益“动态平衡”与社会发展的平衡的需要。第六章结语部分是对美国劳资关系法律调控体制演变过程分析的思索,略述笔者对在多元化社会中,社会变革中法律制度设计的一些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