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12号令,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完善我国税制体系,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明确。因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陆续研究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