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剥夺村民选举权
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村民的选举资格
妇女有权利参加竞选
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
选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争议的解决
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
候选人公示与介绍
差额选举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选举日无法亲自参加投票可以委托选举
候选人当选
禁止贿选
禁止买卖选民证
二、村民委员会
不得指定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需提请村民会议决定
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民主自愿
调解纠纷需尊重当事人诉讼权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须依法进行
村委会应支持合作经济
村委会应尊重村民小组经济活动自主权
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
村委会主任不得任意撤换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三、民主决策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有权参加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委会不得擅自调整土地承包方案
不得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到会法定人数
村民自治章程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才能生效
村规民约无权设定罚款
四、民主监督
土地承包过程必须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的内容
村民有权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查询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对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调查处理
村财务账目必须公开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理财
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
村干部离任必须审计
对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审计
村委会不得乱收费
民主评议村干部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应及时移交工作
村民委员会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
村民委员会印章必须正确使用和管理
村民有权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
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构成犯罪
村民小组长侵吞集体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附录:纠纷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