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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法:分家析产

三农与法:分家析产

定 价:¥6.00

作 者: 邢宜哲,殷丽丹 著
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丛编项:
标 签: 民事其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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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07622680 出版时间: 2008-08-01 包装: 平装
开本: 大32开 页数: 109 字数:  

内容简介

  《新农村建设丛书》是一套针对“农家书屋”、“阳光工程”、“春风工程”专门编写的丛书,是吉林出版集团组织多家科研院所及千余位农业专家和涉农学科学者,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丛书共分五辑,每辑100册,每册介绍一个专题。《三农与法:分家析产》为其中之一的《分家析产》分册,《三农与法:分家析产》中介绍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男女平等等内容。希望《三农与法:分家析产》能够成为一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用书,成为一套指导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提高自身文化素质、更新观念的学习资料,成为农民的良师益友。

作者简介

暂缺《三农与法:分家析产》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一、婚姻家庭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
当事人财产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拥有平等的财产处理权
婚前财产若无特殊约定为单方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为单方财产
遗嘱中明确表示留给一方的财产为单方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单方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应当抚养父母死亡的未成年(外)孙子女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抚养未成年弟妹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承担适当费用
离婚时夫妻财产处理协议不成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财产约定归单方所有,一方付出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
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分家不能分割个人财产
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
共有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二、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丧偶女婿尽了赡养义务的享有继承权
生活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
完全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一定继承全部财产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遗嘱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可以撤销遗嘱
最后所立遗嘱效力优于之前所立遗嘱
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
未成年人所立遗嘱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遗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继承人拒绝接受遗产应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的表示
接受遗赠应当做出明确表示
继承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分割遗产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继承不应当损害遗产的效用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所得财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继承遗产应当首先清偿债务
死亡先后不明时继承关系韵确定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不得对放弃继承反悔
三、赠与
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救灾、扶贫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赠与人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应当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赔偿
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可以撤销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赠与人应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返还财产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可免除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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