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的成果,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审判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和诉讼理念,对于防止司法恣意、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突出的积极意义。公开审判理念并不局限于庭审公开范畴,裁判文书的公开也是其应有之义。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是检验法官职业水平的重要标准。裁判文书公开就是将司法裁决置于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进行评判。这是尊重和满足公众司法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其实际意义在于通过充分的说理,将“纸面上的法律”激活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活的法律”。裁判文书公开对于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公文味十足而缺乏法理性,不说理成为中国式裁判文书的一大通病。“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决如下”之类的格式化用语,将本该详细阐述的判决理由用几句套话简单处理。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也是最能彰显法官理论功底及创造性的空间。不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阐释和说明就径直做出裁决,无疑有司法专横之嫌。裁判文书应当贯彻以人为本观念,体现当人、代理律师、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及其他对案外有影响者的意见,反映主审法官的思想。法院需要精通司法实务又深具法学功底的学者型法官,社会需要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看得懂、充满人性味道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