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排放权交易的整个过程看来,该行为体系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第一、买卖行为。排放权交易是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指标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指标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辅助机构,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核证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第四、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以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以上四个环节相关法律制度为主线,从民商法、环境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律学科的视角对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制度性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了目前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设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