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有关文件中,国有企业一词的含义为什么会是多种多样的?在理论界,围绕国有企业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多的分歧和争论?在实践中,国有企业为什么既存在法律适用的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又存在法律调整不到位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国有企业概念本来就是随着我国企业制度发展而发生的企业概念演变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概念不能概括和反映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不适合作为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企业法主体概念从形式上说是对企业作为企业法的主体的表述;从实质上说,则应当是对企业法律形态的表述。企业法律形态是法律对现实存在的企业形态的确认。企业形态不同于企业分类,企业形态是客观的,企业分类是主观的,除了企业形态外,其他任何企业分类都不能被认定为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概念只是就企业经济性质的特征进行表述的一种企业分类概念,国有企业概念无法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能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概念是人们认识事物最基本的分析工具,是人们把握事物本质的起点。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过程中最基本的语言单位,是进行法律推理、运行法律规范、实现法律目的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准确、清晰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运转就变得难以预测,法律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企业法主体概念是一种法律概念,它表述着企业法主体的含义,是企业立法的关键词,对企业法的制定、实施以及研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法主体概念必须是准确的、明确的,而不应是含糊不清的、自相矛盾的,否则,不仅会影响企业立法的质量,而且还将带来企业法适用上的不准确。然而,因为国有企业概念本身就不适合作为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所以,关于国有企业概念的问题,无论大家怎样讨论,都不可能解决实际问题。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实践呼唤着能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企业概念的提出。为此,笔者提出,以公产企业概念取代国有企业概念作为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公产企业是指由公有资产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形成的、含有公有产权的、具有经营性特征的各种形式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公产企业的基本内涵就是包含有公有资产投资而形成的公有产权。公产企业的具体类型包括公共企业、公有公司、相对公有公司、公产合作社企业、公产参股公司、公产合作企业。公产企业概念从产权的角度来构造企业法主体概念,克服了国有企业概念从企业的所有权出发来构造企业法主体概念的缺陷,避免了国有企业概念带来的一系列困惑和争议。以公产企业概念取代国有企业概念能更准确表达这类企业的经济性质,能更好地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能更好地体现现代企业的内在规律,也能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公产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但又与国有企业高度相关。公产企业概念是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企业的抽象、概括和扩展,是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法律主体概念使用混乱进行理性思考的结果。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立法不能适应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我国应抓紧整合现行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构建以公产企业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公产企业与国家、社会和谐发展,以及公产企业内部和谐发展的公产企业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