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
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
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
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
十一、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十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十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十六、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十七、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十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二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二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二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二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
二十四、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
第三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二十五、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二十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第四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二十七、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二十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l款)
二十九、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十、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三十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三十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三十三、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三十四、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三十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
三十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
三十七、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
三十八、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
三十九、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四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
四十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
四十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
四十三、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
四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
四十五、赌博罪(《刑法》第303条)
四十六、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
四十七、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
第二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四十八、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
四十九、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
五十、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
第三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五十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
五十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l条)
五十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
五十四、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
五十五、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
五十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
五十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
五十八、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
五十九、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l款)
六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
六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第四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六十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
六十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l款)
六十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
六十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六十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l款)
六十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l款)
六十八、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
六十九、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七十、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
七十一、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
七十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七十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七十四、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
七十五、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
七十六、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
第五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七十七、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
七十八、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
七十九、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
八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l款)
八十一、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
八十二、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
八十三、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
第六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八十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
八十五、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
八十六、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
八十七、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
八十八、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
第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十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
九十、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
九十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l条第1款)
九十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
九十三、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
九十四、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
九十五、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
九十六、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2款)
九十七、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3款)
九十八、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
九十九、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
一百、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
一百零一、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Q条)
一百零二、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附录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最新修正)
附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附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附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附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附录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附录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附录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附录10: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8]80号)
附录1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2008年2月19日公通字[2008]9号)
附录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