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建立各行政、司法、行业监管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洗钱预防和监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行政管理职责,各方应相互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拟定反洗钱政策,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调查和国际合作,并全面负责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预防监控制度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其主管行业机构的反洗钱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主管行业机构各项预防监控制度的标准和要求,单独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交易,承担报告义务。2.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监控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因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房地产销售机构、从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起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3.反洗钱调查制度。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