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是直接金融深化的产物,资产信用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国际上通行的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和特殊目的信托模式,中国在试点阶段采用的是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然而,在欧美和亚洲等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在实践中是一种更常用的模式。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各国有关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有普通立法和专门立法之分,其中大陆法国家通常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专门立法。特殊目的公司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一家“空壳公司”,股东只有一人,资本是象征性的,组织机构非常简单,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其经营业务也比较单纯,只限于证券化业务,除此之外一般不得有其他营运行为。特殊目的公司的证券化业务包括资产购买业务和资产证券发行业务。其中,资产购买业务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其对于证券化交易非常重要,近十年来,真实销售的认定呈现出法定化和形式化的趋势。至于资产证券发行业务,通过公募发行或私募发行进行,但私募发行占有更大的比重。中国要发展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推动资产证券化,就应该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并将特殊目的公司定性为非公司法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