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的变迁史上,自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中叶半个多世纪,是中国公法新生和崛起的时代。在这一时期,政治的变革与法律的革命相呼应,公法率先离经叛道,打破三千年中华法律的沉静,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旅程。在半个世纪里,政治的风云变幻,刺激和催生着公法的成长,使其位居各法之首,引领着这一时代法律和制度的走向,并成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中的显法。与公法的崛起相随,公法学成为近代中国法学中的显学,也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显学而名盛一时。公法与公法学在近代中国变化之显、地位之重,缘于公法与政制之间的特殊关系。一个时代的政制往往形成一个时代公法的母体,公法则成为一个时代政制的表征;政制演变促成公法的转向,公法的新生与崛起也可能促成一种新的体制逐渐得到孵化。一般而言,政制的性质与公法的地位和生命相关,政制的变革必然引起公法的革命,引起公法调整或者促进公法的生长。正因为如此,近代公法的变与兴,便属自然之理。因为无论是清末还是民国,政制转型成为时代的主旨,也就注定了公法的勃兴,旧政制的变革和新政制的创立总是以公法为依托,这是现代政制的特征,也是近代公法新生与兴旺的动因。如果说私法是法治社会之根底的话,公法便是法治国家或宪法政治的支柱。当法治国家和立宪政治成为近代政制目标的时候,也就注定了在近代中国的法律世界里公法的繁荣昌盛,最终形成了中国法律现代化以公法引领私法的历史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