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妨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1997年以来,中国也开始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目前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使用国家。作为世界贸易中首要反倾销目标国家的特殊处境,以及伴随复关和入世进程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使中国反倾销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表现出一些贸易保护和贸易报复倾向。在上述背景下,中国需要反思反倾销措施的真正意义所在,并据此重新定位本国的反倾销政策。作者以美国和欧盟(欧共体)反倾销法规与实践为重点,对反倾销制度、规则、实施过程与效果进行分析,说明反倾销已经背离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实际成为进口国向国内进口竞争产业提供不合理保护的手段,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滥用反倾销措施,不仅损害本国下游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出口国的正当贸易利益,恶化世界贸易环境,侵害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必须予以反对与遏制。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中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情况,强调关注反倾销措施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落实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构建规则框架。本书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本项研究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简要回顾,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与创新之处。第二章通过分析六种主要倾销类型的发生背景与过程,认为除掠夺性倾销会破坏进口国市场竞争环境并损害进口国长远利益外,其他类型的倾销均属于正常的贸易与竞争行为,对进口国的影响与一般进口并无区别。而掠夺性倾销因受条件限制,发生的几率极低。一般性地认定倾销属于不公平贸易行为,并针对各类倾销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出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需要。第三章依据大量实证资料对反倾销税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反倾销税通过限制倾销产品进口,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但损害下游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对进口国反倾销措施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会给本国造成净福利损失。同时,反倾销措施损害出口国的贸易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尤其突出。从国内贸易政策和世界贸易政策的角度评价,反倾销税措施均具有明显的损人利己的贸易保护主义特征。第四章剖析了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倾销认定中正常价值的确定和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均涉及多种方法和限制条件,选择不同方法时具有的灵活性使各国反倾销当局得以尽可能增加对倾销的肯定性认定和提高所认定的倾销幅度。在产业损害的认定方面,对国内产业范围的模糊界定和随意扩大,为保护国内产业奠定了基础。产业损害的三种形式均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损害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国当局的主观判断。对不同来源的进口进行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显著增加了认定产业损害存在的几率。将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从“主要原因”降至目前的“最低原因”,为进口国限制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大开方便之门。第五章通过对反倾销税征收涉及的复杂程序中一些主要环节的分析,揭示了多边和国别反倾销规则设计及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袒进口国国内产业利益的倾向。从反倾销调查申请看,只要支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厂商的产量占国内产量的25%以上,即被认为代表国内产业,这种代表性令人质疑。在反倾销调查中,涉案出口企业常常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不予合作,而被适用不利的“现有最佳资料”。多边反倾销规则提倡实施低税规则,但实际应用十分少见。WTO反倾销协议关于期满复审的规定是对无限期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某种限制,但规则漏洞为一些国家随意延长反倾销税实施期限创造了条件。对一些国家以反吸收和反规避为由,提高原定反倾销税率和扩展反倾销税征收范围的做法,多边反倾销规则没有任何制约,默许这些国家通过有关措施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第六章专门探讨了对中国具有特殊意义的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源于经济体制差异,但最后却演变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无论欧盟采用的类比国价格方法还是美国采用的替代国生产要素价格方法,都是借助另外一个国家价格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忽视或抹杀了不同国家之间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是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国的歧视。欧美国家在反倾销中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通过有关协议坚持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仍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目的在于通过歧视性的反倾销规则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第七章探讨了反倾销制度的改革思路。反倾销措施被广泛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理论界和各国政府提出了许多改革反倾销制度的建议,大致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用保障措施协议取代反倾销规则,其合理性来源于绝大多数反倾销措施实际上被用作贸易保障措施,但这种改革本身不能解决倾销涉及的竞争问题。第二种思路是用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倾销属于竞争问题,用竞争法解决反倾销问题应是最终解决方案。但基于各国竞争法发展状况,这种目标短期内无法实现。第三种思路是改进反倾销协议条款,强化反倾销纪律。这是一种传统的渐进改革方式,易于推进。 第八章分析反倾销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探讨在反倾销中引入公共利益评价的意义。反倾销措施作为对外贸易政策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利益,而不应局限于国内产业利益。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前,有必要对该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做出评价。根据公共利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反倾销不再仅仅停留在保护国内受损害的产业,而是服务于国家的总体经济利益。 第九章考察分析欧盟反倾销法共同体利益原则及其执行情况。欧盟在每一起反倾销裁定中,均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共同体利益做出分析认定,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案件则予以终止;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案件,欧盟当局根据低税规则确定反倾销税率。虽然从表面看共同体利益评价对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不大,但共同体利益评价机制的建立对于发挥反倾销措施的应有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第十章考察加拿大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及其实施情况。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的特点在于其具有独立的发起程序,并将公共利益评价结果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联系起来。如果国际贸易法庭在公共利益调查中认定,按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将向财政部长提出降低或取消反倾销税的具体建议。公共利益调查为利害关系方和反倾销当局关注各方自身经济利益以外的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十一章分析了我国反倾销法实施情况及其经济效应,构建了我国在反倾销中落实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则框架。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经济效应的初步分析表明,反倾销措施对进口竞争产业发挥了一定保护作用,同时有证据支持反倾销措施对下游产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中国现行反倾销措施很少涉及直接消费品,反倾销措施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尚不明显。2004年4月国务院对反倾销条例的修订,增加了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是中国反倾销规则的一大进步,但未得到有效落实。作者建议我国制定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规则,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对公共利益评价做出详细披露,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反倾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