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法哲学的转型是以近代唯理的法哲学为理论背景的,其脱离历史和经验的形而上学特征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由此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一次转型。而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批判法学运动和后现代主义法学将矛头直接指向古典自然法以来的自由主义法学传统,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二次转型,它否定法律反映理性,否定法的独立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动摇了现代法学所安身立命的基础和原则。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于整个近现代法哲学建立的基础具有颠覆性作用,其被忽视有理论和社会历史的原因,而其历史意义的显现有助于认清法的本质和命运,并实现法哲学向生活世界的转向。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在于:法制建设离不开现实的社会基础,任何脱离现实生活的法的形而上学建立都是徒劳的。马克思社会存在理论的当代法哲学意义在于诠释和对话,这既是由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所决定的,也是由法哲学的自身发展和法律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