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就本书所涉及的基本范畴进行界定。这些范畴包括租赁、不动产和不动产租赁。由于不动产租赁相对于一般租赁来说,主要的特殊之处在于租赁的标的是不动产,而不动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是法律上对不动产租赁进行特别立法的基本动因,因此,这一章着重就不动产的界定问题从比较法以及历史发展等方面做了比较深人的分析,并对我国的不动产的立法例做简单的分析和评价。第2章是比较分析,本书选择了英、美、日三国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就这三国在不动产租赁方面的立法和基本内容作出分析,并进行比较,认为三国在不动产租赁方面虽然法律传统上有所差异,但是三国都就不动产进行了特别立法,并且在立法的重心上都体现了承租人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第3章是就不动产租赁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担保等制度进行分析。不动产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的基础法律关系,也是不动产租赁立法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动产租赁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有关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和平衡及在法律上的评价,构成了法律对不动产租赁进行规制的基点。第4章是不动产租赁权的研究分析。不动产租赁权在性质上是为债权抑或为物权问题,向来是立法上和理论上争论的问题。本书在这一部分首先就不动产租赁权性质的学说历史以及立法例做比较分析,认为,不动产租赁权在性质上无疑已经具备了物权的性质;其次,在此基础上对不动产租赁权进行物权定位,认为不动产租赁权在性质上完全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其应当属于用益物权;再次对不动产租赁权作为用益物权,从取得、内容和效力上进行分析,在效力上重点就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做出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法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5章是我国不动产租赁制度的法律分析。主要从不动产租赁与我国城市住房政策、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土地制度的关系方面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建设上的问题,并指出租赁对于我国城市住房、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土地制度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城市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农村土地租赁法律制度和城市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