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便于1999年12月制定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现出类型广、数量多、增速快、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迫切需要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于2009年2月9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正确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妥当处理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共有30个条文,都是关于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涉及合同法分则。与《合同法·总则》编排结构相对应,该司法解释按照逻辑顺序分别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合同法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在若干具体制度上有重大突破,表现为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清偿抵充制度、悬赏广告行为,区分了可撤销格式条款和无效格式条款,将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对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撤销权做了扩张解释,明确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对交易习惯予以界定等,这些都进一步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这个司法解释深入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有益经验,吸收了理论研究的积极成果,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司法审判和民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