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制度的正当性论证:一种以主体为基点的研究》通过对目前契约法研究现状的分析得出结论,即两种主要的契约法理论——道义论契约法理论和目的论契约法理论——都难以为现在被广泛认同的契约法基本制度提供充分的正当性论证。而且,这两种理论的论述及相互间的论战都忽视了理论中所蕴含的对主体性质的设定,而对主体性质设定的不同恰恰又是这两种理论立场分歧的基点。所以,笔者在主体这个视角下,检视了道义论契约法理论和目的论契约法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通过分析,该书得出结论,即这两种契约法理论分别建立在抽象化原子论的主体和情境化交互性的主体基础上,而且在这两种理论看来,这两种主体基础互不相容。该书以具有双重属性的主体——罗尔斯理论中的道德主体——作为对契约制度进行正当性论证的基点,从而推导出了衡量契约制度正当与否的判准:具有价值序列的两个契约法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