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标志着中国的少年法庭审判工作迈出了稚嫩而又坚实的第一步。走过25年少年审判辉煌历程的长宁区法院,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社会组织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失足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审判活动,探索和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法,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先后获得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上海市劳动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被上海市委领导誉为“上海司法工作的一颗明珠”。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等领导先后到长宁区法院视察指导少年法庭工作,并给予充分肯定。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实践的先行探索,对全国少年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作出了贡献,在树立我国司法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