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社会变迁和制度发展的两个背景出发,把法官角色放入社会、组织和诉讼的多场域以“柳花拂面”、“红杏枝头”式的手法具体描述了自致性、规定性和表现性的法官角色静态定位和期望-领悟-实践三个阶段上的法官角色动态演绎,意图摆脱“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朦胧感觉,来真切体味“满同春色”的迫近盎然、浓烈热闹。本书认为,从问题到案件的解释话语是法官角色由社会进入法律的途径;而借助从“书本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理论区分,法官又是法律进入社会的途径,这好像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而不见。结合专门职业的求知价值、实用价值和援助价值,分析了法官角色的自致性、规定性和表现性;以两个交换理论为核心梳理了法官职业自治的两个理论渊源:一是从局外的视角,罗伯特•K.默顿提出的社会以职业的自治性而换取专业服务;二是从局内的视角,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提出的以实体上的服从换取程序的自治。然而这也难以避免笔者的观点在法官在职业化与政治性,专业化与民主性两极之间的左右摇摆。本书还在合理借鉴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朱苏力)和司法过程的辩证理论(皮罗•克拉玛德雷)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了“从技术到情感”的司法程序中法官角色定位的思路,这有时可能是对现行制度的修补,甚至也可以说是“循环往复”的一种回归。本书中不管是提纲挈领式论断还是信手拈来的论据,都有可能是孔之见或者一家之言,因此这里的一个经验、直觉、理论的缤纷呈现如果不是一种且听下回分解的线索提示,那么作者更愿意透过读者您的慧眼来发现天空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