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转型初期,法院不可能完全独立,司法不可能独立、法官也不可能独立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因为体制的现实决定了法院只能是从属地位。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现实中的法院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应,也不能简单将中国的法官与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等同。在转型初期,我们的人民法院还只能部分扮演行政机关的角色,实际上是一个配合各级政府处理解决纠纷的行政化机关,所以我们的法院在现行的体制上就必然具有行政化的色彩。下级法院在一些敏感的事件上必须请示上级法院,需要等待上级法院的指示,如同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一样,于是就有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求的“请示”制度。法院的这种行政化体制可以说与原有的政治体制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转型的过程中也必然发生走向法治和维系人治之间的矛盾紧张,越是接近法治,脱离人治,这样的紧张就越加突出。我们的法官也是如此。法官也只能是解决纠纷的行政工作人员(这一点在《国家公务法》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在转型前和转型初期,我们的法官实际上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角色安排,在涉及关联政府权力的运作时,也不需要法官的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