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 【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侵权责任法相关重要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