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文化例外论”在当时到底涉及什么领域呢?它是指对于以下两种产品的进出口应该采取一些规定:第一个是电影(尤其是长故事片);第二个是音像制品,比如好莱坞在全球发售的电视连续剧。
第一章 冲突的根源
当市场不能代替或者仅在很小范围内代替传统的资助人时,求助于国家这个大资助者就更为必要。目前,在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哪家大剧院、乐队或者公共图书馆仅靠经常光顾者支付的费用就能实现收支平衡的。
第二章 1993年的对峙
1993年谈判的结果众所周知,至少是它实施的部分:各谈判代表团都没能(或者不想)达成有关电影和音像产品的协议。在谈判的最初几个星期,谈判内容是澄清有关这些产品的“特殊”条款,即有可能被双方阵营都接受的条款。但这个希塑落空了。
第三章 相关公共辩论
众所周知,“文化例外论”这个概念引起的争议不只是在会议室里进行秘密谈判的外交官们的事情。与此同时,一场公共辩论会也在进行,辩论激烈而混乱,只要涉及政府对艺术和文化的干预,这样的辩论就经常发生。
第四章 不确定的未来
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所奉行的电影和音像产业资助政策,都不是整齐划一的。我们清楚地看出在各个国家内部以及在国与国之间,人们对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往往都意见不统一,对将要达到的目的、实现目的的途径和手段也同样意见不一致。
延伸读物
附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