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适用范围]
第五条[基本原则]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
第九条[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侵犯通信自由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违法出租房屋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违法典当、收购的处罚]
第六十条[对妨害执法秩序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妨害文物管理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第七十条[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及处罚]
第七十二条[毒品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七十三条[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第七十八条[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严禁非法取证]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关于传唤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