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错相抵]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逃逸时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人责任]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