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近期,将开展全国部分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此次试点涉及25所政法院校,将为山西、内蒙古、广东省、广西、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陕西省、宁夏、青海省、新疆和甘肃省14个中西部省(区、市)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5160人。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工作有三个特点:一、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组织人事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组织,各省分别负责的方式进行。招考工作实行统一时间、统一笔试考试内容、统一阅卷。各省分别发布招考公告、组织报名、安排考点考务、组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确定拟录用人员等。二、这是一次培养高素质、实战型人才的尝试。被政法院校录取的人员,将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到有关高校进行为期2—3年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和学习。毕业合格的人员,将严格依据定向岗位和培养协议,到所定向省(区、市)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并须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允许交流调动。三、招考对象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和拟退役士兵。报考人员应符合招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招生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除此之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负责人介绍,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将到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25所政法院校学习,分别按专科、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等层次培养,毕业颁发相应高校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相应学位。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补助费用,由国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