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娲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遗弃】
第四十五条【重婚、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附录一 婚姻家庭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附录二 婚姻家庭文书范本
婚姻状况公证书
婚前财产协议书
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协议书
附录三 实用流程图表
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流程图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