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种特定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鉴于此,古今中外各个国家莫不对官员滥用职权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和处置。我国古代就有不少关于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惩治的规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规定得相当详细,如对官吏犯赃、擅权、司法吏曹擅断行为等均作了一系列周详的惩治措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封建专制决定了其立法无论怎样完备也不能有效遏制官吏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才能代表人民意志,制定一系列的预防和规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规范。下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首先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作一综述,经展开以后的各编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不同罪名加以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