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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的法

原生的法

定 价:¥28.00

作 者: 徐晓光 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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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35916 出版时间: 2010-0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大32开 页数: 348 字数:  

内容简介

  《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共七章。第一章“法岩”与“埋岩”,探讨了口承法律文化下黔桂边界苗族侗族地区作为“先例”的埋岩;第二章诵唱与口头传承,探讨了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及黔湘桂边区侗族社会的口头“普法”形式;第三章文化场域与文化符号,探讨了侗族习惯法订立与实施的文化场域及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文化符号等问题;第四章“活法”与处罚法,通过田野调查探讨苗族“罚3个100”在村寨社会的功能,“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苗族婚姻习惯规则与国家法实施情况等问题;第五章生产与生计法,根据田野资料研究黔东南苗族村寨“田边地角”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水火利用与灾害预防习惯法规范,苗族侗族传统林业保护规范及与国家法的契合等问题;第六章“范本”与村规民约,通过对村规民约的收集探讨了新型“村规民约”的性质与范本,国家法在新型“村规民约”中的体现及继承传统习惯法的内容:第七章契约文书与林业法,根据民族志和契约文书资料探讨明清时期对黔东南的皇木征派与林业经济环境的形成,清代锦屏林业开发中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村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及与国家司法衔接等问题,并通过黔东南东部八县的田野调查探讨当前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等问题。《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是凯里学院黔东南原生态文化研究招标课题(2007YST02)“原生态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的全部内容。

作者简介

  徐晓光男,1958年生于辽宁省盘锦市。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日本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8年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在该校任教,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和民族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2000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起在贵州民族学院工作,现为凯里学院副院长、教授、贵州省“原生态民族研究中心”主任、《凯里学院学报》主编、《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常务副主编、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贵州省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3年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主要著作有《清代蒙藏地区法制研究》、《藏族法制史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合著合译的著作有《法律多元文化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的田野调查》、《苗族习惯法研究》、《羌族法文化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教程》、《苗族法制史》、《法人类学基础》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二十余篇,编书多种。

图书目录

总序
绪论
第一章 “法岩”与“埋岩
第一节 无文字社会状态下的一种“立法”活动——黔桂边界苗族地区作为“先例”的埋岩
一、“埋岩”的一般情况
二、“埋岩”的范围
三、“埋岩”的类型
四、“埋岩”是一种“判例
第二节 “石头法”的嬗变——黔湘桂侗族地区从“款石”、“法岩”到“石碑法”的立法活动
一、“款石”:着重打击“贼盗”的基本法律
二、“法石”:作为“判例”的岩规系统
三、“石碑法”:不同渠道法律的载体
第二章 诵唱与口头传承
第一节 歌唱与纠纷的解决——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
一、苗族“理词”及其整理情况
二、“理词”体现诉讼案件的解决程序
三、口承诉讼文化的特点
第二节 古歌——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法文化研究视野下的苗族古歌分类
二、古歌传递习惯法的历史信息
三、古歌与其他口传作品在习惯法传承中的关系
第三节 看谁更胜一“筹”——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
一、“筹”与诉讼程序设定
二、从一则家庭纠纷看理师裁定过程
三、苗族传统诉讼程序设定的文化内涵
第四节 款词与讲款——兼论黔湘桂边区侗族社会的口头“普法”形式
一、款词及其分类
二、约法款及其讲款
三、款词体现习惯法基本特征
四、讲款的过程和特点
五、款词自身的特征及讲款的社会效果
第三章 文化场域与文化符号
第一节 鼓楼——侗族习惯法规范订立与实施的文化场域
一、鼓楼的初始样态与功能
二、作为民主议事和制定“约法款”的场所
三、乡老处理民事纠纷,当众评判是非,裁夺断案的场所
第二节 芭茅草与草标——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文化符号
一、“议榔”立法中自然领袖的权力符号
二、禁忌与所有权保护的法文化符号系统
三、理老解决纠纷时作为划定是非的计算符号
第四章 “活法”与处罚法
第一节 从苗族“罚3个100”看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功能
一、什么是“罚3个100
二、“罚3个100”的原因分析
三、“罚3个100”的法文化解释
四、“罚3个100”的社会功能分析
第二节 “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以黔东南雷山县两个乡镇为调查对象
一、“涉牛”案件频发的原因
二、“涉牛”案件及纠纷解决结果
三、在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中选择解决途径
第三节 冲突与调适——苗族婚姻习惯规则与国家法实施状况的调查
一、“抢婚”与强奸行为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对强奸行为的二次处罚
三、结婚不登记、离婚不办理手续与重婚
四、结婚不登记引起的财产纠纷
五、婚姻习惯法规则下的早婚问题
六、其他问题
七、苗族婚姻习惯规则与国家法之间的调适
第四节 为“蛊女”鸣冤——黔东南苗族“蛊”现象的法人类学寻脉
一、信蛊现象的存在
二、“蛊女”多才貌出众者
三、“蛊女”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
四、“蛊女”的境遇及习俗与法的冲突
第五章 生产与生计法
第一节 黔东南苗族村寨“田边地角”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一、传统习惯法中的“田边地角
二、目前村规民约对“田边地角”的规定
三、“田边地角”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
第二节 苗族侗族水火利用与灾害预防习惯规范调查
一、水利方面的规范
二、火灾防范的习惯规则
三、“喊寨”与“扫寨
第三节 苗族侗族传统林业保护习惯法规范及与国家法的契合
一、苗族侗族传统林业法规范
二、20世纪90年代以前“乡规民约”对林业保护的规定
三、新订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及与国家法律的契合
第六章 “范本”与村规民约
第一节 新型“村规民约”的性质及范本
一、新型“村规民约”的性质
二、新型“村规民约”范本展示
第二节 国家法在新型村规民约中的体现
一、国家法与村规民约的关系
二、国家法在村规民约中的体现形式
三、国家法在现代村规民约中的扩展趋势
第三节 新型村规民约继承传统习惯法的内容
一、延续传统社会组织自然领袖的作用
二、民事习惯法的继承
三、社会治安及刑事习惯法规范的继承
四、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则的继承
五、火灾防范习惯法规范的继承
六、对林业保护习惯规则的继承
七、传统习惯法中的处罚手段和方式的继承
第七章 契约文书与林业法
第一节 明清时期对黔东南的皇木征派与林业经济环境形成
一、明清时期的皇木征派
二、清朝黔东南林区林业契约的出现
第二节 锦屏契约、文书中的社会与法律问题分析
一、共有制及房族股份制
二、林业纠纷与民间“最终裁定
三、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的互动
第三节 清代锦屏林业开发中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
一、锦屏林业经济与法秩序
二、习惯法与国家法
三、“管业”与“权利
第四节 锦屏林区村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及与国家司法的衔接
——《清水江文书》的一个侧面解读
一、二元诉讼机制并存
二、“清白字”等是民间纠纷准备“经官”的凭据
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
第五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对黔东南东部八个林业县的调查
一、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林权纠纷的类型
三、林权纠纷解决途径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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