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规范研究》主要研究习惯秩序和习惯性规范。《习惯性规范研究》认为,习惯性规范是一种独特的规范现象。它以构成社会习惯的特定社会事实为表现形式,人们通过常规化的行为方式来表达它,通过自发自治的民间秩序来维持它。习惯性规范通过社会生活的表层现象来阐释社会生活的深刻意义。它的深刻源自相互合作的基本需要,源自公共生活的实践和体验,源自共同体的历史沉淀。习惯可以观察、描述、统计和分析,因而来源于习惯的习惯性规范就同样具有了实证化和实践论证的客观性特征。习惯性规范是微观社会的地方性知识,它有自己的调整原则和逻辑,它本能地拒绝突变,只适应缓慢的变迁。它是任何法律体系都无法回避的制度环境,可以为其他规则提供养分,也可以瓦解变异的企图。习惯性规范对法治客观性有一定的:中击,但只要我们采取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来对待政治合法性,就完全可以将它们纳入承认规则的体系中,为法治客观性做出别样的贡献,在法官裁判规范体系中捞演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