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台湾大学法律学士。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所长兼执行合伙人,台湾国际法学会执行理事,台湾国际法学会理事长,财团法人台北欧洲学校董事长,台湾政治大学兼任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财经法专题讲座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及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是一位长期投入法学教育、法制建设的教育工作者。曾任海峡交流基金会首任秘书长,并曾以台湾红十字组织负责人的身份,为两岸交流破冰,签署历史性的两岸协议“金门协议”。是一位关心两岸问题的自由主义者、和平主义者。还长期担任红十字组织义工,现为台湾红十字组织负责人,积极投入人道服务、国际援助工作,关心人权议题及弱势团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