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最早源于涉及民生的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产生是与市场失灵相联系的,当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即出现市场失灵时,政府就通过规制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干预资源配置。新古典经济学指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建立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的,当这些条件不成立时,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就会受到影响,如当信息不对称时,垄断存在时,负外部性存在时等等,市场都会出现失灵,为政府的规制干预提供了前提条件。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功能发挥不是一种简单意义上的相互替代,而是一种不断调整的动态变迁过程。理论上讲政府规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大量研究文献显示政府规制并没有达到上面的目的,不断没有克服市场失灵,反而大大增加了消费者、企业和社会的成本。如在实践中,会存在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等,这个利益团体可能是消费者,更可能是被规制行业的生产者、相关利益方以及政府规制者本身,比如由于立法者和规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能够通过“俘虏”立法者和管理者而使政府提供有利于他们的规制。这时就会出现政府规制失灵。由于规制是多方利益集团的一个均衡结果,因此规制结果是多方利益集团利益的实现。最近三十几年,随着西方政府经济性规制的放松运动,随着健康、安全与环境等社会性问题的凸显,出现了规制重心移动的改革浪潮。规制的历史是不断变换政府行为的重点和焦点的动态过程。尽管如此,本书认为加强社会性规制是肯定的,而放松经济性规制则应有所取舍。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还刚刚开始,构建市场的前提条件、市场本身的发育程度、市场机制的建立等还不成熟和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环境,如民众的市场意识、市场文化、市场制度、市场的法律保障、市场规则等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就盲目地跟踪世界潮流,放松政府对经济的规制是很危险的。而对社会性规制我们应抓紧跟上,避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将社会的发展融入到经济的发展建设中去。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具有不同的特点,对于这些不同,我们应该结合行业和领域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政府规制,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分清门路,有的放矢,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