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井工部分
第一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八节 防止坠落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 通风
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三节 粉尘防治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防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第三节 井下爆破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九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十章 煤矿救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第四节 抢救指挥
第五节 灾变处理
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采剥
第一节 台阶
第二节 穿孔
第三节 爆破
第四节 采装
第三章 运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
第二节 汽车运输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四章 排土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 防治水
第二节 防灭火
第七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四节 电力牵引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八章 设备检修
第四编 职业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第二章 健康监护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