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第四版自2002年公开刊行以来,已经过去了四年时间,在这期间社会福利法制发生了较大的变革。这个期间显著的修改动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2003年导入支援费制度,福利制度整体上朝着居家支援的方向转变。第二,根据2004年法150号、153号及2005年法25号等,儿童福利法的体系、地位、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第三,母子及寡妇福利法中的援助对象,在条文上将以前明确使用的父子家庭这个用语删除了,用“母子家庭等”的“等”字包含了父子家庭。第四,在社会福利法领域的各法律中,非常显著地将有关罚则的内容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了下来。也就是说通过充实、完善罚则规定,规制不正当接受及福利相关者的违法行为的动向日渐显著。这次在《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中虽未能收录,但以前作为悬而未决事项的《障碍者自立支援法》(2005年11月7日法123号)已获通过。该法的目的是:第一,统合了按照障碍的范畴所提供的福利服务,改为依据同一制度提供。第二,职业介绍设施、福利工厂扩大了作为障碍者职业领域的职场,促进了障碍者在一般企业的工作。第三,为了灵活运用以前闲置的地域社会资源,在规制上有一定的缓和。例如,空闲的教室虽属于文部省管辖,但使其作为福利服务站进行利用等成为可能。第四,将保障提供公平服务的利用程序、基准予以公开,并使之明确化。第五,明确国家的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构筑社会成员依据自己责任相互负担福利服务所需费用制度。该法2006年施行(4月1日施行,但部分内容10月1日施行),并据此修改了身体障碍者福利法、智力障碍者福利法、有关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法律、儿童福利法(该法第1条)。除此之外,老人福利法、社会福利法、其他社会福利法制领域中的法律也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