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选举方式】
第三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一人一票原则】
第五条【解放军选举办法】
第六条【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第七条【选举经费】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选举的主持】
第九条【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具体名额的确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变动】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和名额】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聚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二十条【散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第二十二条【选举文件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选区划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各选区应大体相等】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资格的确认】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的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处理】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第三十条【差额选举】
第三十一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第三十二条【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广泛性】
第三十三条【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保障】
第三十五条【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民投票场所】
第三十七条【间接选举的投票主持】
第三十八条【投票方法和代写选票】
第三十九条【填写选票】
第四十条【委托投票】
第四十一条【核算选票】
第四十二条【选举结果有效和有效票】
第四十三条【当选票数】
第四十四条【选举结果公布】
第四十五条【两地代表】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六条【代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第四十八条【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第四十九条【罢免应无记名表决】
第五十条【通过罢免的票数】
第五十一条【被罢免代表有关职务相应撤销】
第五十二条【代表辞职】
第五十三条【代表辞职被接受有关职务相应终止】
第五十四条【代表出缺的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六条【对破坏选举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月14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3月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3月9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3月5日)
选举法修改调研报告
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县乡直接选举工作的影响问题调研简报
江苏省射阳县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县人大代表的有关情况
一些国家国会议员名额分配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