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和民事权益的范围】
第三条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当事人】
第四条 【法律责任的并存规则与民事财产责任的优先性】
第五条 【特别法优先规则】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 【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形态的对外承担规则】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形态的对内分摊规则与追偿权】
第十五条 【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额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消灭时适用的特殊规则】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保全请求权】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第二十三条 【紧急救助受损的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过错】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参与侵权责任分担】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意识侵权的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与劳务派遣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规则】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缺陷产品无过错最终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缺陷产品过错最终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使产品存在缺陷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l
第四十五条 【产品缺陷保全请求权l
第四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未尽警示、召回等补救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第五十条 【机动车买卖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与替代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的医疗机构替代责任】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医疗措施的批准程序】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未尽相当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替代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第五十九条 【缺陷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例外规定】
第六十一条 【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和提供义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患者隐私权保密义务的医疗机构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第六十四条 【妨害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环境污染数人侵权行为的最终责任分担规则】
第六十八条 【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七十三条 【高度危险行为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作业人对侵入者的抗辩事由】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法定赔偿限额的适用规则】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被侵权人过错的适用规则】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选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第八十三条 【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人应负的社会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设施倒塌致害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的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补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地下设施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施行时间】
附录
《侵权责任法》主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