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的基础上,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部分修改。这次选举法修改,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对选举法其他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按照“三个平等”的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完善选举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