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附则里做出了一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同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亦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三法的修改并通过,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立即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一致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职业新的统一准入标准,作为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其确立并实施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不仅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和进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我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意义重大而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