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
【物权】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
第五条【物权法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方法】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上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概念】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的含义】
【指示交付适用的情形】
【第三人】
【指示交付的公示力】
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的含义】
【占有改定的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继承的房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权能】
【所有权权能】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征收】
【土地征收一般应履行哪些程序?】
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有基础设施】
【国有财产的范围】
【矿藏】
【水流】
【海域】
【野生动植物】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国家机关对其占有财产的行使】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