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特种车辆]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相关职责】
第五条【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管辖]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不断发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
[机动车登记制度]
[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注册]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
[免税凭证]
[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条【机动车应符合困家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登记时免检]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机动车变更翳记】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
[机动车的抵押]
[机动车的报废]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
[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机动车强制报废]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安装、使用】
[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
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拼装机动车]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
[准驾车型]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社会化】
[机动车驾驶培训]
[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上道前应当检查机动车安伞技术性能】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饮酒]
[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过度疲劳]
[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和驾驶证有效期的延长】
[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
[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红灯]
[绿灯]
[黄灯]
第二十七条【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
患的防范】
第三十条【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应及时警示、修复或采取安
全措施】
[道路及交通设施毁损、灭失的养护与应对措施]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占用道路施工应获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设
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联法规类解读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