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将人民调解法治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相关理论问题的讲解,我们将人民调解纳入法的一般理论之中,用法的一般原理对人民调解作法律理论上的分析。其中包括人民调解法治的概念、人民调解法治的构成、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人民调解法律原则、人民调解法律渊源等。这些范畴的问题是研究人民调解法治的起点,也是人民调解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事实上,在撰写过程中,我们发现将法治以及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运用于人民调解之中并不牵强,因为人民调解法治有着实实在在的法律理论中的内涵。以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为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在分析人民调解时都有具体内容,我们在分析“纠纷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就将当事人的权利作了这样的概括,即自主决定权、要求回避权、表述真实意志权、不受压制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权等。这些权利只有人民调解当事人才享有,而其他法律关系当事人则没有这样的权利。由此可见,法治与法律理论对于人民调解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读者们在读本书时一定要对理论部分的内容认真掌握,因为它是领会人民调解法治的一把钥匙。第二部分为“主体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讲解,人民调解法治主体与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主体不是同一意义的概念,二者在理论上有重合,而在法治实践中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主体与人民调解法治主体并不是一回事。人民调解法治主体只从相对静态的角度对介入到人民调解制度中的机构、组织、人的表述,它们是人民调解法治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部分,没有它们的介入人民调解就无法运行,更谈不上进行法律行为了。依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调解的法治主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纠纷当事入、司法行政机关等,它们各自在人民调解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对于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讲解我们以我国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对每个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产生与变更乃至于工作原则等都作了较为简略的评介。这一部分我们所突出的是有关法律与法治的实务。至于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深层理论问题我们无法在本著作中进行深入探究,只是将一些在今后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提了出来。我们认为,通过对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讲解,有利于读者把握我国人民调解的运行脉络。其中诸多评介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我们对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的类型作了划分,认为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包括作为个体的纠纷当事人、作为企业单位的纠纷当事人、作为事业单位的纠纷当事人、作为社会组织的纠纷当事人、作为政府机关的纠纷当事人、作为特殊形态的纠纷当事人等。第三部分为“程序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程序的讲解。程序在法治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如果离开了程序就会变得没有意义。但是,程序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中有不同的意义和状态,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程序在其中的地位和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还考虑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相比又对程序的要求相对松弛。这种松弛性决定了人民调解中的程序的特殊性,即既要依相关的程序规则而为,又对程序没有太苛刻的要求,基于这种特殊性,本部分我们介绍了人民调解中民间纠纷的受理、民间纠纷的调解、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等基本的程序环节。这些环节既是按人民调解的运行过程设计的,又以我国目前关于人民调解法律规定设计的程序为基础。第四部分为“责任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讲解。人民调解法治中的核心部分是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不成其法律制度。因为在没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即使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只能提供一些行为范式,而不能为不遵循行为范式的行为施加国家强制力。法律责任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也是被放在比较重要的部分确立的。人民调解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同,包括了大量的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而要对相关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就必须以构成责任为前提。基于此,我们先讲解了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价值等有关的前提。而后分别讲解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任、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等。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责任主要是针对对它的运作起决定作用的主体的,我们免去对人民调解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讲解也是基于这个考虑。我国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规范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作了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我们在撰写中对这部分内容介绍得也较为具体,这有利于读者从法治国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为主的法治理念中得到启迪。第五部分为“展望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在我国发展趋势的讲解。之所以要设立这一篇,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尽管比较成熟,但人民调解法治却无法与人民调解工作本身同日而语,如何使人民调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是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应当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