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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

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

定 价:¥26.00

作 者: 段晓红 著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民法学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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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0483717 出版时间: 2009-1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大32开 页数: 252 字数:  

内容简介

  严格责任起源于普通法。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严格责任凭借其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契合,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也得到广泛的应用。一直以来,大陆法学者非常重视对严格责任的理论研究,虽然严格责任的部分问题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的观点,但并不影响严格责任在大陆法上的应用。在侵权法中,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原则应用最普遍的领域之一。自20世纪中叶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产品责任领域都纷纷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表明,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的确立,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客观需要,为受害人获得救济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在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补偿的同时,要求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以增强产品的安全性,事实上加重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注意义务。法律之所以要求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加重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在于其经营行为针对众多的消费者,如果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就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作为一种职业,按照市场准人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应该拥有更多关于产品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也应该有条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作者简介

  段晓红,女,1970年生,湖北省京山县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和财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已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其中1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财政与税务》全文转载,多篇论文在全国性专业学术年会上获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目前正在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财税体制改革中民族地区实现均衡财政的法律对策研究》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一轮税制改革对民族地区基层财政的影响研究》的研究。

图书目录

内容摘要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一章 严格责任对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影响
  第一节 严格责任已为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普遍确立
  一、合同责任限制了权利主体的范围
  二、过错责任与担保责任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三、无过错责任不利于发展生产
  四、确立严格责任具有必然性
  第二节 严格责任确立后产品责任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一、“产品”范围受到限制
  二、责任主体呈现出商人化趋势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严格责任确立后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动因
  第一节 传统严格责任是以令状制度为外壳的过错责任
  一、令状制度对传统侵权法的影响
  二、令状制度下的传统严格责任是过错责任
  第二节 现代严格责任是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严格的过错责任
  一、现代严格责任的源流与发展
  二、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严格责任对注意义务的加重是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动因
  一、过错理论对认识严格责任本质的启示
  二、严格责任的本质——对责任主体注意义务的加重
  三、严格责任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
  
  第三章 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基于严格责任合理性理论的分析
  一、注意义务合理是过失责任具备合理性的基础
  二、注意义务和适用对象合理是严格责任具备合理性的基础
  三、限制适用范围是产品责任具备合理性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的分析
  一、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个体利益的对立与协调
  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整体利益的统一与维护
  三、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是利益平衡机制的第一道关口
  
  第四章 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途径之一:限制责任主体
  第一节 责任主体的资格限制
  一、产品责任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要求产品责任适用于职业化经营的商品
  二、产品责任制度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背景要求产品责任适用于事实上不平等的主体
  第二节 责任主体的范围限制
  一、处于生产环节的责任主体应能影响产品品质
  二、处于流通环节的责任主体应对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享有选择权
  三、产品代言人的责任分析
  四、我国应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五章 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途径之二:界定“产品概念
  第一节 “产品”概念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判断“加工”的标准存在争议
  二、无体物是否属于“产品”不明确
  三、“销售”作为限制要素的目的不明确
  第二节 对现有“产品”概念的理论分析
  一、“产品”与“加工”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关联
  二、不动产应纳入“产品”范围
  第三节 “产品”概念之我见
  一、“产品”不应受产品责任权利主体范围的限制
  二、“产品”概念无法承载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
  三、“产品”概念的一般规定
  
  第六章 限制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途径之三:厘清“产品”的外延
  第一节 智力产品
  一、妨碍言论自由是智力产品适用产品责任的主要障碍
  二、部分国家智力产品的法律适用
  三、智力产品能否适用产品责任的理论分析
  四、只有应用型智力产品才能纳入“产品”范围
  第二节 无体物
  一、无体物适用产品责任的难点在于难以特定化
  二、尚未交付的无体物不能适用产品责任
  第三节 血液
  一、血液能否适用产品责任存在分歧
  二、基于公共政策的要求血液不应适用产品责任
  三、我国应建立输血感染的政府救济制度
  第四节 初级农产品
  一、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的理由
  二、对上述理由的反驳
  三、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初级农产品应纳入“产品”范围
  第五节 原材料与零部件
  一、原材料与零部件应属于“产品
  二、认定原材料与零部件制造商责任的思路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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