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编制定于l929年,施行迄今已有80年,建立了台湾地区物权法秩序,明确产权制度,维护人民的自由与尊严,有着重大深远的贡献。为适应社会经济变迁,2007年修正物权编“担保物权”,于2009年修正“通则、所有权”部分。为配合此项发展,特整理补充拙著相关著作,纳入最近判例学说,阐述物权法的指导原则、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所有权发展的重点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及共有制度,以规范公寓大厦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共有物的管理及分割机制,并明定共有物上债权约定的物权效力。用益物权中的永佃权及典权业已式微没落,设定地役权的,亦属不多,突显了台湾土地利用关系的变迁。物权编修正草案预定增订农用权,以强化农地的使用,能否再现用益物权的功能,实值关注。担保物权的修正明定最高限额抵押权,解决数十年来因法律不备法院造法的困难,由于抵押权的设定已普遍使用定型化契约,将有助促进融通资金,活泼社会经济活动。占有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平和秩序,为物权的基础,自1803年萨维尼发表著名的占有论以后,一直为民法学的核心问题,因其有益于培养增进概念体系的法律思考方法,提升法释义的素养,特详为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