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大力加强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以法律解释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就是法律解释学。这门科学早在罗马法时代即已存在。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如今它在西方已经成为一门内容十分丰富的学科。而在我国,这门学科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我们完全可以在充分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法律解释的现实和需要,总结传统中国法律解释中的经验以及中国几十年丰富的司法解释实践,来构建中国的法律解释学。正如美国比较法学家梅利曼所言,法律植根于文化和历史,是对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制度需求的反映。方法问题同样如此,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律解释方法。我们需要学习西方观察问题的方法,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照搬他们经由这些方法观察社会现象所获得的结果。另外,即使对于西方观察问题的方法,我们也要进行必要的“创造性转换”。秉持这样的态度,我们才能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必将有力地促迸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繁荣和发展。